关于开展第二批“教师之星”评选表彰和补充申报“优秀教师”、“优秀教育工作者”的通知
时间 : 2007-04-26 作者 :
各院、部、处,后勤服务集团:
为了弘扬先进,表彰优秀教师,进一步推动我校教育事业的发展,学校下发了《关于认真做好首届“湖南省普通高等学校教学名师奖”等评选表彰工作的通知》(湘农大[2006]49号),并进行了校级“教学名师”、“优秀教师”、“优秀教育工作者”首轮初审工作。考虑到“教学名师”评审对象有一定的局限性,结合我校具体情况,经研究,学校决定继续开展校级“教师之星”的评选表彰工作,“教师之星”是全校公认的思想道德、学术水平和教学科研业绩诸方面的典范教师,是全校师生员工学习的楷模。为了更好地做好校级“教师之星”、“优秀教师”、“优秀教育工作者”的评选表彰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教师之星”的评选工作
评选原则、对象、条件参照湘农大〔1997〕71号文件进行(见附件1),第二批学校“教师之星”评选人数限10名以内。
“教师之星”作为我校教师校级终身荣誉,不重复遴选;已被遴选为省、校级“教学名师”者可直接认定为校级“教师之星”(校级待遇只享受一次);以后凡上报上级部门“教学名师”者一律从校级“教师之星”中推荐。
二、评选校级“优秀教师”、“优秀教育工作者”的有关工作按照湘农大〔2006〕49号文件执行。
三、评选程序
1.个人申请:根据文件要求,符合评选条件的教职工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
2.部门推荐:各单位根据本单位申报人员情况组织推荐,将最能代表本单位教学水平和教学能力且业绩 突出的教师或教育管理工作者推荐上报,推荐名额不限。
3.评议确定表彰人选:学校“教师之星”、校级“优秀教师”、校级“优秀教育工作者”由专家评选推荐、学校师资奖励工作领导小组审定。
4.公示:将评审结果在全校范围内进行公示。
5.奖励方式:
①“教师之星”由学校授予“湖南农业大学教师之星”荣誉称号,颁发奖章和荣誉证书,并给予一次性奖励5000元。
②校级优秀教师和优秀教育工作者由学校分别授予“湖南农业大学优秀教师”和“湖南农业大学优秀教育工作者”荣誉称号,颁发荣誉证书,并给予一次性奖励500元。
四、材料要求
1.反映申报对象政治思想、学术水平、业务能力、工作业绩等情况的综合材料1份;
2.个人填写申请表一式两份(见附件2);
3.《2006年度推荐“教师之星”、“优秀教师”、“优秀教育工作者”人员情况一览表》1份(见附件3),其中“主要业绩”栏要求涵盖主要获奖、荣誉、业绩、论文专著和主持的课题项目及取得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等情况,文字简练,字数不超过150字;
4.各单位验印的各种证明材料复印件(包括申报对象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获奖成果证书、专利证书、荣誉证书、利税证明材料等)装订成册(1份),并提供代表专著或代表论文1-2篇。
以上材料均用A4纸打印(用Microsoft Word)或复印,并提交含有1、2、3项内容的电子文档。
五、评选工作要求及几点说明
1.评选表彰“教师之星”、“优秀教师”、“优秀教育工作者”是一项严肃而重要的工作,各单位务必高度重视,加强领导,把评选过程当作宣传和弘扬“教师之星”、“优秀教师”、“优秀教育工作者”先进事迹及良好师德的过程,激励广大教师、教育工作者献身教育事业和教书育人工作,推进我校教育事业的改革与发展。
2.各单位要认真组织做好申报推荐工作,在教职工中进行广泛宣传并组织推荐上报,有符合条件但个人未申报者,单位要积极组织推荐。
3.根据湘农大〔2006〕49号文件精神,各单位已上报申报校级“教学名师”的人员直接参加“教师之星”的评选,申报“优秀教师”和“优秀教育工作者”仍然有效,不需另外组织材料,有符合条件的还可积极组织推荐上报。
4.各单位须于6月30日前将所有材料上交人事处师资科。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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