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农业大学资源环境学院后备青年科技领军人培养基金管理办法
时间 : 2011-04-21 作者 : Leehong
湖南农业大学资源环境学院后备青年科技领军人培养基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实施我院科技人才战略,促进青年科学技术人才的成长,加速培养造就一支进入国内科技前沿的优秀学术(学科)带头人后备人才,特设立学院后备青年科技领军人培养基金(以下简称“基金”)。
第二条 院后备青年科技领军人培养基金是学院设立的专项科学基金,资助院内的优秀青年学者进行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
第三条 基金经费主要来源于学院自筹教学业务费,也接受院内外捐赠。每年资助2-3项,每项资助额度自然科学3万元,管理科学1万元,每项资助期3年。
第四条基金的资助工作,应符合国家及学校科技发展的总体目标和人才培养的政策,与有关部门和单位培养学术(学科)带头人的工作协调配合。
第五条 学院成立院后备青年科技领军人培养基金委员会,下设基金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基金办),由基金办负责院后备青年科技领军人培养基金的实施与管理。
第二章 申 请
第六条 基金每年11月11日至20日申报受理。
第七条 申请者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具有良好的学风和科学道德;
(二)必须是年龄35岁以下,具有博士学位,并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1)以第一作者发表了两篇SCI(自然科学)或一篇SSCI论文或四篇CSSCI论文(管理学科);
(2)获省部级科技进步奖(排名前四位)者或获国家发明专利(排名第一、二位)
(三)项目组2/3以上成员的年龄在35周岁以下,同时有两名正教授(或相当专业技术职称者)推荐;
(四)具有从事研究所必需的基本实验条件,有充分的时间和精力从事本项基金资助的研究工作。
第八条 申请者须认真撰写院后备青年科技领军人培养基金申请书,提交有关附件材料,通过依托单位提出申请。申请书应包括获资助后拟开展的研究工作的创新性构思及研究方向、研究内容、研究方案、研究目标、预期成果等。
第三章 评审与批准
第九条 基金的评审程序为同行专家评议、教授委员会评审、异议期公示、学院批准发文。
第十条 院基金办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有以下情况之一者,不予继续评审:
(一)不符合申请条件;
(二)不属于资助范围;
(三)不按规定要求编写申请书;
(四)提供的材料不齐全;
(五)已获得过资助者。
第十一条 形式审查合格后,院基金办组织专家进行同行通讯评议。每位申请者的申请书至少要有三位专家有效评议意见。通讯评审时间为当年11月21日-
第十二条 根据同行评议择优提交院教授委员会进行评审。评审采用被评审者到会答辩制。评审组以记名投票表决方式确定建议资助的候选人。评审时对条件相近者应适当考虑学科的合理布局。建议资助的候选人必须获评审组到会专家人数二分之一以上赞成票方为有效。答辩评审时间为当年12月下旬。
第十三条 实行异议期制度,评审组推荐的资助候选人名单将在学院公布。自公布之日起7日内为异议期。院基金办负责异议的受理与调查。公示时间为当年12月底-次年元月初。
第四章 实施与管理
第十四条 项目批准后,获资助者要签订任务合同书,于资助计划实施的当年开始,应认真撰写年度进展报告,每年12月15日前报送院基金办。逾期不报送者或经审核发现不认真开展研究工作者,中止对其资助并予以通报。
第十五条 获资助者发表、出版与院后备青年科技领军人培养基金资助有关的论文、著作、学术报告,以及鉴定、上报成果等,均应标注由湖南农业大学资源环境学院后备青年科技领军人培养基金资助。
第十六条 在资助期内,由院基金办组织对获资助者的研究工作进行中期检查。检查以学术活动方式进行。邀请评审组成员和相关同行专家对获资助者的工作进行评估。此外,在资助期内以一定的方式加强动态管理。中期考核时间为项目实施后的第二年12月下旬。
第十七条 资助期限结束后三个月内,获资助者应认真撰写结题报告,并附主要论文、专著、专利,以及获科技奖励的研究成果等有关材料,报送院基金办。
第十八条 因连续一年以上出国,调离科研岗位等,致使无法继续进行研究工作时,获资助者应及时向院基金办提出中止资助报告。基金办审查后核准,并向院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通报。
第十九条 获资助者如有违反道德规范,或触犯刑律,或弄虚作假骗取资助的,经院基金办调查核实后,以撤消对其资助,并在院内通报和予以公布。
第二十条 基金获资助者不得替换,资助经费不得转让或挪用。
第二十一条 资助经费主要用于资助期内的科研工作,包括科研耗材、差旅费、论文发表费、会议费、招待费等,招待费不能超过15%,单件设备不能超过4千元,设备总费用不能超过1/3,设备开发项目除外。经费使用严格按学校科研经费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
第二十二条 获资助者应在资助期满后三个月内,以第一作者发表与资助项目有关的SCI论文两篇或以第一发明人获得国家发明专利1项及发表SCI论文一篇,资助期满一年后应获得国家自然基金或国家社科基金一项。中期考核时要有一篇第一作者的SCI论文或一个第一发明人的发明专利。
第二十三条 项目经费分两次拨付,第一次拨2/3,中期检查通过后,拨付余下的1/3经费。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本办法由院后备青年科技领军人培养基金委员会责成基金办公室负责解释。
资源环境学院
2011年3月